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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司美格鲁肽!仲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日前,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此次共有6家经营主体上黑榜,主要涉及制售假药、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不符合国标的电瓶车、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等。

  2024年5月20日晚,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惠环街道和畅西三路某小区住所处查获一个制假窝点,现场查获有标示“Semaglutide Tablets(译文:司美格鲁肽片)”(规格:7mg和14mg)成品及药板、包装盒、说明书等半成品一批,热熔胶枪等生产工具若干。该批产品经品牌出品方鉴别检验,结论为主要成分均不含主料司美格鲁肽和辅料SNAC及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蔡某新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Semaglutide Tablets”药品经检测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司美格鲁肽”,可能贻误诊治,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3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及有关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4年8月15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百货店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惠州仲恺高新区某百货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两台电子秤具,经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为“计量的安全性不符合具有易于欺骗性的特征,不破坏铅封可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当事人销售具有按键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莞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东莞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该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未进行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1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网店,对销售的“头戴式灯具”使用“进口P90灯珠”“远射3公里”广告字样用语,但没办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668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电动车行擅自对采购的电瓶车进行鞍座改装并置于店内待售,改装后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的要求,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仲恺高新区沥林某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惠州仲恺高新区沥林某学校食堂使用的复用餐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